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2.國內廠商以電商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境外消費者,尚需透過物流及金流才能完成完整交易。3.物流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應視為外銷貨物或外銷有關之勞務。4.金流部分應依廠商與金資機構簽訂之契約,金資機構為賺取手續費,應不需代扣所得稅稅款。5.廠商辦理貨物物流,涉及進出口貿易,仍需辦妥通關手續及開立外幣銀行金流帳戶。6.根據實際貨物經濟交易,依據文件入帳及次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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