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係以實際成立(即繳足股款並訂立章程)之日為實質生效日(即生民法上債權債務之能力),而公司法第6條之公司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設立之規定係為對抗效力之日(即對任何人均可主張公司法人存在)。依您所述全體股東同意公司設立,並訂立章程於8/10,在該日即應開帳並記錄股東繳款情形(即借銀行存款貸股本)。8/17則為對抗效力之日,至於營所稅申報書上的開業日,則以負責人至國稅局簽名時,稅務員詢問或告知所填具之開始營業日為準,與取得營業人稅籍編號日(8/20)或公司負責人至國稅局辦理領用發票(9/28)或您所稱開始營業(9/29)等日期不一定相同,請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據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故以國稅局核准日作為開業日較為合理或合法。
又依據營業稅法第43條第三項: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 規定申報銷售額者。其未依規定於營業前辦妥營業登記者,則開業日應以實際營業日期為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設立,所以會計的開帳日建議為8/17。另依據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故以國稅局核准日(8/20)作為申報書上的開業日較為合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