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3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如依法加保為被保險人,得享有的勞保各項保險給付權益,與受僱的被保險人相同,其離職退保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
2.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3款規定,需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才能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屬勞保自願投保對象。故無實際從事勞動之負責人,應不能領老年給付
3.投保單位不會因為負責人退休領取老年給付,就無法繼續擔任該單位負責人。 惟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