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法22-1之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有明定應申報的資料中,法人股東應申報其設立之年月日,所以非以變更登記日申報。
公司法 第 22-1 條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107年7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令於107年8月1日公布在案之公司法修正條文第22條之1,所訂定之[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1)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向資訊平台首次申報第4條所定之最新資料,(2)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15日內向資訊平台首次申報第4條所定之資料。2.依據[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應申報之資料包括:(1)姓名或名稱,(2)國籍,(3)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4)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5)持股數或出資額,(6)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3.貴公司應申報前述(3)設立登記之年月日即同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而非以變更日期申報,惟變更登記事項則應為(1)~(3)及(5)~(6)項應申報之最新資訊;該變革係因應[洗錢防制法],新法上路,未來仍應可向集保中心及經濟部等請益解惑~建議供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