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經由全球經濟國際化,跨國企業為拓展外銷業務,以長期駐外員工以便服務客戶及即時解決問題,回報進度。而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勞健保費、退休金等列為公司之費用,依稅法規定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公司認列駐外人員之各項費用,亦應收取相對的服務收入,且駐外人員應提示及保留相關證明與業務有關之出差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移轉訂價規定,如果公司派到大陸出差係至子公司出差,則該子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課稅,則該派外人員薪資若認列為公司費用,則須收取提供子公司該勞務之對價收入。在台支付薪資需與投保薪資相當。若大陸人薪資列報為公司費用須採用與支付境外人士相同之就源扣繳方式,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下面函令供你參考財政部1060731新聞稿,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服務收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移轉訂價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有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等服務之情形,卻未於結算申報書揭露,亦未依營業常規列報服務收入。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提供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予關係企業,皆屬服務提供之受控交易類型,營利事業應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評估交易結果是否符合營業常規。該局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大額薪資支出及旅費,經請甲公司提示員工薪資清冊、擔任工作細項及出差報告單等資料,發現甲公司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卻未向關係企業收取任何報酬,該局遂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增甲公司應收取之服務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