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第15條及IAS 7.28規定因外幣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未實現損益並非現金流量。惟為調節期初及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應於現金流量中報導匯率變動對持有或積欠之外幣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此金額應與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區分,單獨表達。因此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並非簡單視為您所敘述的2種計算結果其中之一的金額。另外,上述公報的個案範例或公報釋例中,提到綜合損益表兌換利益60,000元,而現金流量表中的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金額也為60,000元,這是為了讓大眾了解2者金額可能一致,但是實務上卻不一定會一致。例如:甲公司去年度底設立,現金10,000元,股本亦為10,000元,今年僅發生一筆外幣銀行短期借款美金10,000元(3/1日,當日匯率30),借:現金300,000,貸:短期借款300,000,期末匯率假設為31,外幣資產負債評價,借:現金10,000,貸:兌換利益10,000,借:兌換損失10,000,貸:短期借款10,000。則現金流量表之表達為,稅前淨利0,兌換損益0,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入-短期借款增加300,000,期初現金10,000,加上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10,000,期末現金320,000。按此例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金額為外幣現金餘額按期末結帳匯率與入帳或加權平均之匯率換算成新台幣之差額,但是若有其他交易發生後,該金額並不會僅止於現金及約當現金期末未實現損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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