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外幣換算中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換算國外營運機構(如投資國外的子公司、關聯企業、合資或分公司,其營運所在國家或使用之幣別與 貴公司不同),其外幣財務報表須依據規定轉換為新台幣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負債科目須以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匯率換算,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項目需以交易日之匯率換算,惟實務考量可採用當期平均匯率換算,權益項目則採用發生時之入帳匯率,期末保留盈餘則以期初保留盈餘按前一期期末換算後之餘額結轉,加上本期換算後綜合損益表之淨利金額。換算後新台幣資產與新台幣負債及權益之差額即為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上期依規定換算後之差額與本期換算後之差額,二者變動之金額即認列於 貴公司綜合損益表中之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