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銷貨折讓,經銷者取得獎勵金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營利事業常將銷售獎勵金或商品服務費等具獎勵性質的費用,列報為佣金或其他費用,而該項費用雖按銷貨金額及經銷契約給付,且經銷商開立發票時往往於發票內載明為佣金,使營利事業誤認獎勵金屬佣金,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1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非屬營業費用。
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按上述規定列報進貨或銷貨折讓。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因此取得獎勵金者以進貨折讓入帳,支付獎勵金者以銷貨折讓入帳。員工旅遊費用(全體員工都可參加)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若超過限額,就超限部份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