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會計師簽證有分財務簽證及稅務簽證,一、稅務簽證國稅局有規定如下:針對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1.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2.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3.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5.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上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另要適用盈虧互抵的公司亦要會計師稅務簽證。二、財務簽證:1.資本額達3千萬元,及(108會計年度開始適用)2.資本額未達3千萬元,但(1)營業收入淨額達1億元,或(2)年底員工人數達100人。
剛起步的獨資行號若無以上適用,則不需會計師簽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剛起步的獨資行號原則上無需會計之簽證。需經會計師簽證之情形茲依稅簽及財簽部分區分如下:
財簽部分:
ㄧ、依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
1.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表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表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而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或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之公司,
3.上述公司,自108年會計年度起,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
辦理本票保證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者,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三、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上市、上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稅簽部分:
ㄧ、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 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2.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