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 最高法院現對「借名登記」契約,若不違反強制規定而構成脫法行為,原則上認定借名登記契約的有效性,屬於民法未規定之「無名契約」,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
2. 依法院實務,借名契約首重借名契約成立的舉證,若有爭議,借名人必須提出資金、權狀等證據,證明為實際所有權人,若無法舉證,即有敗訴無法請求返還之風險。
3.當事人可循法院判決、和解、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筆錄,訴請移轉不動產。惟依筆者之前處理借名登記之遺產稅問題,國稅局要求一定要依法院判決才可免除相關移轉稅負,並不接受和解或調解筆錄。故行動前宜先詢問公司及不動產所在地主管機關的意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