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一般公司設立登記時,公司組織之董事及董事長應皆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資為宜,惟不限制出資額及持股較多者為董事長;2.依據[公司法]第108條及第208條,分別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定選舉董事及董事長,未限制董事及董事長出資額及持有股份多寡,因此如要變更乙為新負責人,不一定要轉讓出資額仍可以一樣是甲80萬,乙50萬;2.依據[公司法]第108條對有限公司組織選舉董事及董事長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3.因此若欲選任丙為有限公司董事,丙應為有限公司出資股東,甲可以最多轉讓80萬出資額給丙,丙因具股東身份便得被選為新負責人,章程則需記載甲轉讓出資給丙之情事,惟出資額仍可能為甲60萬,乙50萬及丙20萬,甲可以不必將80萬出資額全轉讓給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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