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企業重分類金融資產,應自重分類日起推延適用。不得重編所有先前已認列之利益、損失(包括減損利益或損失)或利息。(§ IFRs 09-5.6.1)
(2)企業若將金融資產之衡量種類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其公允價值應於重分類日衡量。其差額所產生之所有利益或損失均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中。(§ IFRs 09-5.6.4)
(3)假設該A金融資產目前公允價值為85,則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中該A金融資產帳面總金額可仍然維持原成本100 ,另於其他綜合損益中認列A金融資產備抵損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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