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慧敏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原則上不影響限額,但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好處是,可以依資本額或是營業收入提撥職工福利費用;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只能實報實銷。不論成立或不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限額都是
【不得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05%至0.15%及下腳變價收入20%至40%之限額內】
如您所述,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另一個好處是可依創立實收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的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這個是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才有的特別規定。
請您注意,依實收資本額5%提撥只有【一次】,而且這一次的金額每年最多只能提撥金額的【20%】為費用。無法每年重複依資本額提撥。若公司有增資,可以依增資金額5%一次提撥,同樣每年最多只能依提撥的20%認列為費用。
換句話說,依資本額5%提撥的福利金,分五年分攤為費用。
再請您特別注意,所謂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提撥職工福利金,是要真的把錢提撥到職工福利委員會帳戶,專供職工福利用才合法。不能只是帳上提撥,錢還留在公司。
以下相關法條摘錄,您可以參考法條原文的規定,觀念會更清楚: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 81 條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 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三)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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