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另財政部台財稅第7574924號函說明: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及第2條第1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即為營業人,亦為新制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貴會(某社團法人)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收取代價,核屬銷售勞務,應依主旨(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規定辦理。另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另台北市國稅局對上述內容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因此貴公司參加音響展,主辦單位是社團法人台灣音響發展協會,貴公司支付音響展的攤位費,理應是該協會之銷售勞務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該協會給貴公司一張以台灣音響發展協會為抬頭的收據,且無發票可開,建議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發免扣繳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