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台北市國稅局曾對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2.我國與新加坡間有租稅協定,部分所得得享有較優惠扣繳率,例如營利所得及權利金所得,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為21%及20%,但給付新加坡籍個人皆得享有10%優惠扣繳率;3.惟訓練費是否需要先辦理扣繳,有台北市國稅局1.說明免扣繳前例可循(應可適用至給付個人),建議免扣繳但列單該新加坡籍個人,向台北市國稅局辦理免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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