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目前公司與行號登記沒有資本額限制
2.A、「有限公司」組織申請設立登記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其他機關核准函(僑外人投資事業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公司章程
(4)股東同意書正本(股東需親自簽名)
(5)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親自簽名同意時,免附)
(6)股東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7)董事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含指派代表人之指派書)
(8)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9)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10)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11)設立登記表二份
(12)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備註: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B、「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申請設立登記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其他機關核准函(僑外人投資事業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公司章程
(4)發起人會議事錄
(5)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
(6)發起人名冊
(7)董監事資格身分證明文件(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當選者應加附法人股東指派書)
(8)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應由董監事親自簽名;董事長應加填一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9)發起人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10)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11)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12)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13)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
(14)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備註: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C、獨資、合夥商業申請商業登記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2)其他機關核准函(負責人、合夥人為外國人或華僑者應應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公文;所營業務如為商業登記法第6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依許可法令規定之登記事項加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3)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負責人、合夥人為外國人或華僑者應檢附居所證明文件;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4)資本額證明文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25 萬元者,免附)。
(5)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6)登記費:新台幣1千元。
(7)商業設立登記前,應先申請預查核准並繳納審查費新臺幣3百元。
註:凡登記事項符合法令之規定與程式,即准為登記。
註: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申請設立稅籍登記應具備文件:
(1)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1份,分公司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1份。
(2)合夥組織加附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份。
(3)公司組織
(a)公司: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核發,下同)、股東名冊(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監察人名冊代替)等影本各1份。
(b)分公司:總公司設立登記表、分公司設立登記表等影本各1份。
(c)外國公司: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表、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等影本各1份。
(4)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1份。未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報備,由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受理。
(5)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1份。
(6)法定代理人代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7)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之影本1份。
(8)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
註:稽徵機關對於設立登記案件調查審理重點:
(1)申請書表及附件是否齊全,屬許可或特定營業者,是否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負責人及股東全國稅籍異常查詢檔有無列管紀錄。
(3)查對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與申請書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4)同一負責人同一地址是否申請設立二個以上相同業務營利事業。
註:建管及都計
(1)直轄市、縣(市)政府仍維持原有都計、建管之聯合服務窗口,繼續提供服務。
(2)內政部另訂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並函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民眾得視實際需求填具土地使用管制或建築管理查詢項目,向服務窗口辦理諮詢。
註:消防
(1)依消防法令,營業場所之場所用途有變更或消防安全設備有變動者,應委託消防專技人員重新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並檢附該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辦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事項。
(2)依建築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未辦理室內裝修者,仍應依上開規範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