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嗣經核准設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後,隨即可購買統一發票使用,千萬不可因疏忽或圖一時方便而借用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使用,以免遭受處罰。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如有漏稅額則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又涉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依法給與,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擇一重處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