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良
榮譽會計師
A:本案所詢尾牙摸彩獎品為1部價值60萬元之汽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如中獎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由中獎人將給付總額60萬元列入當年度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並同時列報已扣繳稅額(6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88及92條規定,如中獎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由扣繳義務人(舉辦摸彩活動之公司行號)於給付摸彩獎品時,按給付全額扣取10%所得稅(6萬元)後,於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應於次年1月31日前申報扣繳憑單,及於次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中獎人)。但,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境內居住之個人前述所得每次應被扣繳之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另外,如中獎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都應按中獎金額的20%就源扣繳,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摸彩獎品時代扣稅款(12萬元),並於10天內向國庫繳清所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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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令:財政部106年12月20日新聞稿
<年終尾牙抽獎,中獎獎金及獎品申報相關規定為何?>
某公司詢問:公司尾牙年終抽獎之獎品或獎金屬於那一類所得?中獎人金額在多少元以上需要代扣繳稅款?扣繳稅率又為多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歲末年終將至,機關及公司行號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以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獎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述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中獎人如為非境內居住者,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都應按中獎金額的20%就源扣繳,並於代扣稅款10天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所得如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表示,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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