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一、以個人持有股票相關稅負有:(1)持有時:股利所得之所得稅 (2)處分時:若股票有簽證發行,則需支付證券交易稅0.3%,資本利得免稅。若公司股票未簽證發行,則出售之資本利得會視作財產交易所得,列入個人綜所稅課稅。二、以公司持有股票相關稅負有:(1)持有時:股利所得及依持股比率認列的投資收益,免營所稅。但盈餘未分配時會加徵未分配盈餘稅。(2)若股票列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年底評價利得計入盈餘,若年度有淨利次年未分配,有加徵未分配盈餘稅之問題。(3)處分時:若股票有簽證發行,則需支付證券交易稅0.3%以外,公司要列入最低稅負制計算,是否需繳最低稅負。若公司股票未簽證發行,則出售之資本利得會視作財產交易所得,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股票(要有印製股票)交易有證券交易稅及股票交易所得稅,私人間買賣,出賣人應依交易額繳交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於買賣次日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目前個人因出售股票之交易所得稅停徵,故免申報。但營利事業仍需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辦理。若無印製股票,則免繳證券交易稅,但出售股票所得(收入減成本)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