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季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資產折舊計算如採平均法(直線法)折舊的公式是:(成本 - 殘值) / 可用 年限=折舊費用:舉例而言,107/1/1購入運輸設備900,000元、殘值150,000元、耐用年限5年,107年折舊費用=(900,000-150,000)/5=150,000。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針對折舊有詳盡之說明,這裡僅摘要列示說明: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請參照財政部 106年2月3日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另若取得設備屬於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者,准予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伊齡
榮譽會計師
A:Hi 你好:
可以參考財政部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771/7100329946536740738?tagCode
以不低於該標準去提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