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帥宏
榮譽會計師
A:一般而言,股票發行有一定成本,公開發行公司能對外籌資融資需要,非公開發行公司,由於法令規定,只能洽特定人募資發行股票。但是發行股份,皆屬於證卷交易所得,非發行股份之公司,股權轉換為財產交易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盧丕喬
榮譽會計師
A:發行股票應考慮因素建議如下:
1.就公司股份交易頻率而定,如果公司股份變動性非常小時,即可採不發行股票,特別是家族式企業。
2.就股東要求,如果股東為證明投資股份之必要性時,則以發行股票為佳。
3.就未來轉讓之所得歸屬,如屬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發行股份者,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若有發行股票者,則屬有價證券買賣,屬證券交易所得。4.就股權轉讓而言,不論發行股票與否,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有轉讓限制者外,原則上皆屬股份自由轉讓。
5.其他因素之考量,例如避免公司股份被有心人士取得股票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