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丕喬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如下:
(1)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2)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3)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上述為公司法相關規定,供參考。
至於提問商業登記,係屬獨資或合夥組織之適用。因此請再另案提問較明確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