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取得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時,該營利所得應併入送存集中保管所屬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尚不能以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並無實質所得作為短漏報免罰之理由。2.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7年9月3日台財稅第871960828號函規定,公司股東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是項股票送存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3.建議檢視送存「緩課股票」規定,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股利係為免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