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社會團體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六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及工會,應於每年年終分別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之,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查;必要時主管官署得查核其帳簿。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二條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因此,職工福利委員會帳務處理,建議採權責發生制,並依規定時間將年度決算報表報主管機關。目前勞動主管機關很少會去核查與國稅局申報數據,就算少部份有要求要提供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報告,若數據不同可能會要求更正,應不致於處罰。除非不更正,等於沒將決算報表呈報主管機關,而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