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誠如吳會計師所述,同一負責人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2個以上相同業務之營業登記案件,在法規上沒有限制,但實務上,同一地址申請設立2家以上營利事業時,首先必須在場所上區別兩家的營業範圍,不能彼此混合,至於同一負責人的問題,應該不是主要考量的問題,而是未來營業行為的歸屬,關係著營業額高低,如果其中一家已達開立發票標準而被輔導使用發票後,另一家也會被要求使用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86/05/07台財稅第861894691號函規定:同一負責人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2個以上相同業務之營業登記案件,應不再予以限制。也就是說同一地址得設立二個以上相同負責人及業務之商業。至於因兩家商業(行號)申請免用統一發票,日後是否會被認定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而需開立統一發票,要視個案判定。若您有疑慮會擔心,那建議兩家商號負責人不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