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電子發票規定,電子發票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其中收執檔應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2.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3.因此貴企業遇到了很多進項(成本/費用)的憑證單據,應可以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仍應以營業人交付給買受人收執之收執檔,作為記帳憑證及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