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Design house 與所謂產品開發製造行銷型態之差異, 主要在於組織是否有製造功能部門, 兩者各有優缺點, 而最終決定則取決於公司的評估及策略; 然一般而言, 初期小型的Design house都考慮到需投入較高成本,以建置維持製造, 因此都傾向於採取外包方式處理, 待有一定規模再評估是否建置製造。公司規劃由design house,轉型回產品開發製造行銷型態, 在此建議評估當初產品開發製造行銷型態轉至design house的原因是否消失? 轉至產品開發製造行銷型態與維持design house的利弊得失(對營收 獲利等等) 或是否有較多機會? 產生成本多少?? 等等, 待評估完後,再依據公司長遠的經營策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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