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能否有節稅效果,須從多方面來評估。目前實務上,只要行照上是登記為「自用小客車」,國稅局會直接視為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不給予扣抵「營業稅」,如果想要主張車子是真的載客使用,就必須要提出足以說服稅務員的證明,一般來說,因為大都是給主管自行使用,所以能扣抵營業稅的機率不高;但是要拿來當公司的資產、每年提列折舊費用,是可以的。如果行照所記載之用途是貨車或是客貨兩用車或是卡車,原則上國稅局就會承認扣抵營業稅、也可以正常當公司的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依照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自用成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然如果將車輛售予公司,公司之帳列有運輸設備,則可按照年限提列折舊,此一折就可列入公司之費用,然運輸設備之成本如超過250萬元,則其折舊可於稅上減列之金額已250萬元為限(250萬須除以耐用年限)
如係租賃小汽車,則每期之租金可做為公司之租金費用,營業稅亦可扣抵,惟須注意到其實不可以以公司名義購入,否則進項稅額會被追回,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亦有可能被要求更正。
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如下,供您參考: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計算超提之折舊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超限折舊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