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上年度之盈餘未分配完,會在當年度5月31日前申報營所稅時繳納加徵的稅款。
2、上年盈餘在12月31日前未分配完時,就要繳納加徵的稅款。
3、所以,在12月31日時,就要估列應付所得稅,分錄:借︰所得稅費用,貸:應付所得稅,於繳納時,借︰應付所得稅,貸︰現金。
4、若國稅局核定有要繳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款,分錄:借︰所得稅費用,貸︰現金,並不會動到有累計虧損(盈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伊齡
榮譽會計師
A:你好:
未分配盈餘加徵的部分,應該在當年度估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一併估列.若遇有實際支付數與估列數不同者.則當作是估計變動,調整當年度所得稅費用即可.不必追溯調整(動到累積盈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