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補充一下,營業秘密優點是永久隱密且法律無法強制公開,但無法經由申請程序登記的,必須由所有權人自行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構成的最重要要件),始能確實保障營業秘密不讓他人得悉,當不幸遭人竊取或自己疏忽而外露時,只能自行依法訴請禁止他人使用及請求損害賠償,而且在訴訟實務上,營業秘密所有權人為證明該營業秘密是自己所擁有且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定義及要件,容易將其內容曝光。因此以申請專利方式或是用營業秘密方式進行保護,需由技術內容是否為物品或物質本身、或是其製造或使用方法等的不同,以及產業屬性、技術生命週期、客戶關係等多方面評估外,最重要的還是評估公司是否有能力讓該技術永遠成為營業秘密而不被外界得悉,如無此能力者,建議以申請專利較為務實。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秘密】所有人僅能禁止他人以不正當的方法取得其營業秘密,他人以獨立開發完成或經還原工程而取得其營業秘密時,則不構成侵權;【專利】因規定同一技術只能給一個專利,較能達成保護專利權人之技術目的,就此保護強度而言--專利法優於營業秘密法。
(2)但【專利】須公告與公開其技術內容,因此只能在專利期間內達到保護目的。如果保密期間需要超過20年以上,則【營業秘密】較能達到更長期的保密目的。
(3)此外,【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有其特殊要件,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也有其特殊要件,因此兩者各自的特殊要件能否合理達成,也是選擇時要考慮的重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