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折讓單應區分為銷貨折讓或進貨折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另依財政部91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規定:「關於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故銷貨折讓單可於當期或次期申報;進貨折讓單應於當期申報。若營業人未依期限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可以依據進銷項憑證歸戶異常查核清冊即可得知。因此,建議營業人未依期限辦理申報折讓單,應向所轄稽徵稽關辦理更正補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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