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參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2、第三點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
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3、第四點規定︰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
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
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
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
4、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
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
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5、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
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
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
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
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6、二種方式不同,須留意一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應收帳款認列情形多種,先就您問題回答。一、對方公司是否仍在營業,如仍在營業,且係應給付未給付,故意拖欠之貨款,則1.應於該應收帳款超過兩年的時間「後」寄發存證信函,且2.應取得「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之時點,稅務上才能認列呆帳損失。故滿兩年後109年必須再發一次,且收到已送達存證信函,方能認列。並提醒「當初銷售發票」等文件,必須留存,稅局查帳時必定查核。二、如為該公司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5-7項條文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於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可在逾二年時列報為呆帳損失;但如屬倒閉、逃匿情況,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者,則可在無法送達年度列報為呆帳損失,而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認定。至於催收程序實務尚無次數限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