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另同法第7條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若貴企業屬於小規模營業人,因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免開立統一發票,而以摯發普通收據給買受人,因該普通收據屬於「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法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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