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經理人,依公司法第32條規定,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不適用於外國公司之經理人);惟如經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有任命權者之同意者,則不在此限;亦即尊重私法自治可解除競業禁止。至於外籍經理人若將來他在台日數很少,只要有正當理由尚不致於會影響到他未來再申請居留證或工作許可;請參閱「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規命令,對居留證及居留工作證之申請與延長均能獲得進-步瞭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