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資本公積是否要發放給股東,除要考慮陳會計師所述股東個人會有股利收入,而衍生出股東個人之綜合所得稅負擔問題外,主要還是要考量公司資金調度與未來業務發展,如目前營運資金周轉或未來業務擴展有資金需求時,選擇暫不發放(仍保留在股權權益項下),應該是較佳決策,請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於101年1月4日修法前,資本公積僅能用於「彌補虧損」及「轉增資」,修法後若公司無虧損,可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依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放「現金股利」。但該資本公積如屬「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依財政部101.08.17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函釋,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