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依我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係以開立發票為原則,除非是小規模商號經向國稅局申請並獲得同意後,才可以不使用統一發票而開立收據。所以廠商屬於使用發票者,確實是不能開立收據的。至於管委會的支出憑證,取得發票當然會比取得收據更具有公信力,反而在取得收據的時候,有些該使用發票的營業人,為逃避營業稅負擔而開立收據者,這是屬於違法憑證的。建議還是以取得發票為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只有國税局認定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始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對於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所以廠商的回覆確當合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