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依玲
榮譽會計師
A:簡單來講,只要是購買有實體的物品,在80,000元以下,稅法允許可以不用帳列固定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科目,可以直接以營業費用-雜項購置科目入帳。另稅法上找不到相關科目可以歸屬者,皆可列為雜項支出科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采樺
榮譽會計師
A: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其他費用或損失:
1.公會會費及不屬以上各條之費用,皆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2.下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
(1)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 者。
(2)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3)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4)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 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5)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 ,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6)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7)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8)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 李運送費用。
(9)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10)營利事業依法令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 理費用。
(1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 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 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 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
票或普通收據。
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4條,雜項購置:
1.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 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2.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不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應按其性質 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
折舊,不得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3.在購入年度以雜項購置科目列為損費之資產,於廢損時,不得再以損 費列帳。
4.雜項購置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 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