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生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應填發免扣繳憑單及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爰對政府機關之贈與,免列單申報。如果捐給各級政府機關,就免扣免列單,次年一月申報扣繳時,都可以不用去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