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上元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小規模營業人定義: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
2.課稅方式:a.按查定課徵營業稅。b.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都應辦理營業登記。c.營業稅起徵點:依行業種類分別為新臺幣80,000元及新臺幣40,000元(可參考財政部95.12.22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函規定,若每月銷售額若未超過其行業種類的起徵可免繳營業稅)。
3.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請商業登記(商業登記法第5條):a.攤販。b.家庭農、林、漁、牧業者。c.家庭手工業者。d.民宿經營者。e.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4.小規模營業人不辦理營業登記之罰則
a.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b.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1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商業登記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2.另[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請登記,其中小規模商業,係指(1)攤販,(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及(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者;3.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者之規定,得參考財政部95.12.22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函,函釋規定之各業標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