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本會計師個人認為,這僅是商場上常見的交易,雖然您承作買賣雙方履約服務,但仲介為了成交考量,所以代為支付費用,此支付成為您的收入,所以您依照實際交易狀況,將發票開給仲介,應無問題。
但要考慮買方態度,畢竟合約上是買方要支付您服務費的,如買方也要求開立發票給他,怎辦?建議先請仲介與買方協議,並由買方明確向您告知,發票開給仲介。
更保守一點,可以請三方一起在合約後面附註,說言明合約內買方應負擔之服務費,協議由仲介支付,並請貴公司直接開立發票給仲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承作不動產買賣履約服務,依契約書應由買方給付之服務費, 仲介方既承諾願代為給付,可請仲介先與貴公司簽訂「債務承擔契約」,然後再開給抬頭為仲介之發票即可。至於「債務承擔契約」之簽訂,依最高法院52 年台上字第 925 號判決闡釋,不必得債務人(買方)之同意即具效力。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