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税法第3條規定,國內法人買賣境外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或取得境外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須計入營所稅課稅;如係贖回境外基金之交易所得,因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因此,貴公司公司將閒置資金直接投資美國證券商的全球etf或是美股etf(指數股票型基金)或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所產生之損益,均須計入營利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所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在現行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可以免徵所得稅,但仍須列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2)營利事業的【國外】基金所得為境外所得--則不適用停徵所得稅的規定,必須併計為應稅所得繳稅。
(3)至於是否屬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可向國內原投資機構直接查詢確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