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存貨報廢應經報備程序,並取具合法證明文件,始准認列。報備應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取得准許核備文件;或經該管稽徵機關依「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商品、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審定,取得准予書審核備文件;或經會計師依法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程序才算完成。至於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則須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之相關資料,且足以核實認定。而照片即屬相關資料中重要證據之一,至少要有準備銷毀前及銷毀後、報廢品運送出廠或變售過程等,可據以判定日期與推計數量之照片;因此如您所提,不論報廢金額大小,拍照存證當然不可或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或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應具備經會計師派員實地盤點及監毀之查核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抑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始得列報該項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