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補充:1.發放股利有限公司須經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董事會及股東會同意。2.發放股利時注意,須依公司法228條之1先彌補虧損完後,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剩餘的才可發放股利,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分錄如上借:保留盈餘貸:現金或股(資)本。3.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之盈餘107年度起課徵百分之5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是分配現金股利,分錄是借:保留盈餘,貸:其他應付款,若是發放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借:保留盈餘,貸:待分配股票股利。2)發放現金時,借:其他應付款,貸:現金(或銀行存款),發放股票股利後,決定基準日辦理變更登記時,借:待分配股票股利,貸:股本(或資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