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視情況而定。健康保險之條件,雇主或員工都是第一類保險人,以其薪資最高者為投保金額。舉例:1.如公司為該員工之正職且領得薪資較其他兼職所得高,此情形即必須投保。2.如該員工屬兼職,並出具於其他公司已投保之證明(其他公司受雇薪資所得更高),即無違法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