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采樺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第18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
再者,第19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
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
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
,分別或共同證明。」
依上述規定,都應將此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貴公司若取得未載明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依法不可提出扣抵。另依財政部73/11/20台財稅第63234號函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所取得之收銀機專用統一發票,如原開立發票商號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嗣後經買受人要求,已予補填並加蓋印章者,稽徵機關查帳時可准予認定,因此可作為記帳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