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良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單價」屬於發票應據實記載事項。同辦法第24條規定,遇有記載不全或記載錯誤者,應於作廢後另行開立。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可知未依規定記載,若遭國稅局查獲時,將受處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如於發現錯、漏後自行更正,尚可免罰。【法令依據1: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開立統一發票應載明內容】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四、(刪除)
五、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但應加註計價幣別。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異動亦同。
【法令依據2: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法令依據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法令依據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違反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應處罰鍰案件減免罰標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法令依據5:財政部891109台財稅第890457719號函~發票未載明課稅別記號亦未逃漏稅應先限期輔導未改善再處罰】
主旨: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未載明「課稅別記號」且經查明該行為未涉及逃漏稅者,應先行輔導其改正,如限期未予改善,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說明:二、嗣後稽徵機關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核備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時,應確認該收銀機之性能符合前開辦法第4條之規定者,始准予核備。
【法令依據6:財政部780621台財稅第780165413號函~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予處罰】
主旨:○○商行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暨營業稅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說明:二、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所明定。貴轄○○汽車商行於77年○月○日銷售汽車予基隆市農會,未將書寫錯誤之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作廢重開,僅在發票存根聯更正,以致產生進銷項稅額不符之異常現象,顯已違反上開條文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法令依據7:財政部830427台財稅第831590955號函
~發票記載不全或不實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法處罰】
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之情事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不會,數量欄寫1的情況下,已可合理推知單價即為總價,稅務機關也不會故意找麻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