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彥鈞
榮譽會計師
A:首先談談公司購買國內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基金、ETF。基本上,公司購買上市櫃股票、基金、ETF,不用繳稅,但如購買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非上市櫃股票,應由買方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0.3%。其次於持有期間,公司獲配現金股利不計入課稅所得額課稅,即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注意仍應計入公司盈餘分配案,個人股東於次年度報繳個人獲配股息的所得稅,不分配盈餘者加計未分配盈餘稅5%;如公司獲配股票股利僅註記股數增加,於未來出售股票時才繳稅。最終於出售時,情況一:公司出售國內基金、ETF或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上市櫃股票,無論買賣有無獲利,公司要繳證券交易稅0.3%(基金0.1%),倘買賣股票/基金有賺錢,原則上公司免繳稅(即證所稅停徵),但應另計入公司基本所得額判斷課稅,也應包含於公司盈餘分配案,個人股東於次年度報繳個人獲配股息的所得稅,不分配盈餘者加計未分配盈餘稅5%;情況二:公司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之非上市櫃股票,出售時無需負擔證券交易稅,其餘涉稅情形同情況一;情況三:公司出售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出售時無需負擔證券交易稅,倘買賣股票有賺錢,須計入出售資產利益負擔營利事業所得稅20%,其餘涉稅情形同情況一。至於公司買賣國外公司的股票、基金、ETF,所產生的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規定,因此仍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公司買賣股票、基金、ETF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有價證券的交易要繳證券交易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法規定。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99 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調減。 2.獲配現金股利,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
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投資國外其他營利事業則要課稅,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36 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 項下減除。股票股利則註計股數增加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