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財政部72/02/02台財稅第30794號函,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又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7條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500元(編者註:現為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2.依財政部70.12.31.台財稅第四○九○一號函,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予扣繳所得稅,因此聚餐津貼(拿發票或收據報帳)若屬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支出,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予扣繳所得稅。3. 福委會購買禮券時,如銷售單位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給福委會,員工去兌付貨物時才開立統一發票給員工個人且還可找零者,依稅法說明此作法視同現金禮券(就如同郵政禮券),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解釋令,福利金當年度對員工現金發放部分依法不得超過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但若購買時銷售單位有開立發票給福委會,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解釋令則視作為提貨券,可不佔當年度福利金收入總額40%現金發放比例,但以上之現金券、提貨券及以禮品等實物發放方式都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者,都是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均不必扣繳稅款,但應以購入價格(含進項稅額),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且於2月10日前填發給員工,供員工辦理結算申報。 另職工福利委員會在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時,應先扣掉員工薪資提繳部分,因員工在薪資提繳福利金時,該部分薪資已取得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免再視為員工之所得,自薪資自提部分就不須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另若給付福利金全額全年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也免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1.員工生育津貼;3.節日發放的禮券(無關憑證種類)--均應列入受領員工的其他所得。
(2)聚餐津貼(拿發票或收據報帳) --如屬全體員工實際之聚餐--准免予扣繳所得稅。如屬對每位員工個人給付的聚餐津貼(無關憑證種類)--則均應列入受領員工的其他所得。
(3)另請參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在【2-5 職工福利相關扣報繳重要函釋摘述】中有較詳細之說明。
http://ewda.tw/modules/tad_book3/page.php?tbdsn=33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