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百貨公司與餐廳之經營型態大致可劃分為「專櫃」及「合作店」2大類模式。所謂「專櫃」型態係指百貨公司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則餐廳每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出百貨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餐廳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百貨公司。「合作店」型態係指餐廳僅向百貨公司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並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百貨公司,餐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款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所以,如您所述,應該是屬於第一種方式,即餐廳於民眾消費時開立百貨公司的發票,事後再開200萬發票予百貨公司,若未達標,百貨公司會再開差額發票給餐廳,因此,餐廳實際開立的發票應為200萬-差額。至於作帳方式,須看整體流程而定,主要重點在,收入為200萬減差額=實際銷售金額,其他應收應付要看餐廳與百貨公司約定的方式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此差額係進駐商家【銷貨收入的減項】,扣減後也即為進駐商家的實際銷貨金額(百貨公司的實際進貨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