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若遺失發票報備,則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若遺失發票不報備,被其他不肖之人使用販賣作為其他營利事業之進項憑證,之後被查獲時,除了5%罰鍰,可能還會有其他更麻煩的事情了(譬如被查帳、約談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遺失發票又沒有存根或記錄是很嚴重的問題,罰則一定會有,建議不要考慮中獎或罰則問題--盡速辦理報備。
(2)一本發票了不起有一張中獎,如果是遺失多張發票,總金額不可能低於一張中獎發票的金額,既然資料不完整只是預估,就有很多合理解釋的空間。
(3)即便是只遺失一張發票,預估與實際中獎發票的金額誤差也不可能太大,因此補罰金額也必定有限,不應該成為是否報備的考慮因素。
(4)若該遺失的發票涉及重大違法事件,也只能依法辦理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